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 (會員代表) 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 (會員代表) 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監事五人,由會員 (會員代表) 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十九條: |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 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設置秘書處,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行政秘書 (專員) 乙名。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掌理下列職務:
1. 保管本會印信;
2. 承理事長之命召集理事會;
3. 記錄並保管本會一切文件;
4. 辦理會員入會手續;
5. 處理本會一切收支事項並保管各項單據;
6. 本會及各委員會交辦事項。
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秘書處工作人員之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