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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係以結合電子散熱產業相關之產、官、學
、研界共同促進熱管理產業及技術發展為宗旨。
 

首頁 關於協會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 員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四章 會 議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熱管理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則為 Taiwan Thermal Management Association (TTMA)。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係以結合電子散熱產業相關之產、官、學、研界共同促進熱管理產業及技術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配合業者需要,擬定熱管理產業研發方向與計畫。
2. 舉辦技術研討會,協助業界技術引進,促進產業技術提昇。
3. 發行熱管理產業刊物、書籍、報導等。
4. 促進國內外熱管理產業學術及技術之交流。
5. 協調產業垂直整合,發揮本會力量。
6. 彙整國內外熱管理產業之市場、技術等資訊。
7. 聯絡熱管理產業同業的感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兩種,參加資格如下列:
1. 團體會員
  凡從事熱管理產業相關業務之廠商,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與年費後,為本會團體會員。推派會員代表一席,以行使會員權利。
2. 個人會員
  現任職於學術研究單位之個人 (不含學生身份),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年費後,為本會個人會員。
3. 榮譽會員
  凡對我國熱管理產業或學術有特殊貢獻之人士,或各相關之政府單位、公 (工) 會、協會、學會等贊助本會者,由兩位團體會員之代表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 (會員代表) 享有下列各項權利,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為一權:
1. 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2. 得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個人會員限本人參加)。
3. 可獲贈本會出版之定期刊物。
4. 本會提供團體會員必要之商機、商務活動推動服務。
5. 優先參與本會主辦或協辦之活動,可享折扣優惠,相關辦法個別另訂之。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入會費與年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 (會員代表) 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 (會員代表) 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 (會員代表) 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七人,監事五人,由會員 (會員代表) 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 (會員代表) 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 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 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置秘書處,聘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及行政秘書 (專員) 乙名。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秘書長及副秘書長掌理下列職務:
1. 保管本會印信;
2. 承理事長之命召集理事會;
3. 記錄並保管本會一切文件;
4. 辦理會員入會手續;
5. 處理本會一切收支事項並保管各項單據;
6. 本會及各委員會交辦事項。
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秘書處工作人員之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 (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 (會員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 (會員代表) 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 (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 (會員代表) 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 (會員代表)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訂定與變更、會員 (會員代表) 除名、理事及監事罷免、財產處分、本會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之二以上之同意而決定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以我國政府會計年度為計算會費之基準,計費單位為新台幣,金額如下所示
  1) 團體會員:年費新台幣貳萬元整。
  2) 個人會員:年費新台幣參千元整。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 ,提會員大會通過 (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如因故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經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 96 年 4 月 10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 96 年 5 月 21 日台內社字第 0960078211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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