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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聯誼會定名為 「台灣熱管理產業聯誼會」,以下簡稱本聯誼會。 英文名稱則為 Taiwan Thermal Management Association(TTMA)。
第 二 條 本 聯誼會 係以結合電子散熱產業 相關之產、官、學、研界共同促進熱管理產業及技術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聯誼會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四 條 本 聯誼會 會址設於工業技術研究院。
第 五 條 本 聯誼會 之任務如下:
一、 配合業者需要,擬定熱管理產業研發方向與計畫。
二、 舉辦技術研討會,協助業界技術引進,促進產業技術提昇。
三、發行熱管理產業刊物、書籍、報導等。
四、促進國內外熱管理產業學術及技術之交流。
五、 協調產業垂直整合,發揮 聯誼會 力量。
六、彙整國內外熱管理產業之市場、技術等資訊。
七、 聯絡熱管理產業同業的感情。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聯誼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團體會員:
凡從事熱管理產業相關業務之廠商,贊同本 聯誼會 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與年費後為團體會員。
二、 個人會員:
相關之學術研究單位之個人(不含學生身份),贊同本 聯誼會 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年費後為個人會員。
第 七 條 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團體會員 (會員代表)為一權。個人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遵守本聯誼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九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一 條 本聯誼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二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會長。
三、議決入會費、年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三 條 本聯誼會下設一諮詢委員會, 諮詢行委員會之委員成立第一年由核心發起成員組成,任期二年,第三年起於會員大會選舉諮詢委員會之委員,任期二年,並得連任。
第 十四 條 諮詢委員會其職責如下:
1.執行大會議決事項。
2.擬定年度工作執行計畫與預算、決算。
3.協調整合技術發展,分配參與會員工作任務。
4.提報工作內容執行情形與成果。
註:會長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之產、官、學、研等單位專家,擔任專案召集人提供專案之推展並參加會議。
第 十五 條 本 聯誼會設 置秘書長一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聘免之。
第 十六 條 本 聯誼會 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 十七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會長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時召開之。
第 十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十九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會長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二十 條

本聯誼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
     (1)、 團體會員:年費新台幣二萬元整。
     (2)、 個人會員:年費新台幣三千元整。
三、 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 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本聯誼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二條 本聯誼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秘書處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 ,送執行委員會審核後 ,提 報 會員大會通過。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 秘書處 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執行委員會審核後,提報會員大會通過。